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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點交

發言人:守門員



【執行點交】
1.點交時間流程

一、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二、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三、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第一次點交。

四、申請的一次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附本送拍定人,限十五日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五、第一次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第二次點交(現場履勘)。

六、申請第二次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七、履勘協調債務人交屋期限屆至仍不為交屋,再申請的三次點交。

八、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一個月,強制執行現場時,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或法官下令債務人強制遷)。


2.如何辦理點交


點交之程序˙

拍定人或承買人取得拍定物之權利移轉證明後,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拍定物。 法院接到拍定人或承受人申請點交狀後,法院依強制執法第一二四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 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續為執行。實務上,點交之程序如下:

一、法院發執行命令,令債務人於十五天內自動履行搬遷。

二、期滿未自動履行者,定期勘查現場。

三、勘查後,如債務人仍拒不遷讓,則發執行命令。定期強制執行(通常十天至二十天)。

四、執行期日,法院派人至現場強制執行,解除債務人之占有,將標的物點交於拍定人。


第一次點交˙

債務人自行搬遷

一、執行法院先發自動履行命令者,命債務人於十五日內自動遷讓。

二、屆期未自動搬遷,則定期點交。

三、點交期屆,拍定人依法院指定的時間先到法院繳納執行人員之出差旅費。然後引導法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執行點交。所謂「第一次點交」,除了空屋外,通常都無功而退。其理由下:

1. 一 般債務人都採拖延戰術,「要求執行人員再寬限一些日子,只要找到棲身之處一定馬上遷離。」執行人員通常會力勸拍定人同情債務人處境,再寬容一個月或二個月。一般拍定人都接受執行人員之建言,同意延期點交。

2. 令拍定人準備搬遷工人等準備工作。

3. 有權,並點交於拍定人,但鑒於事先未做準備,不敢貿然採取行動,通常是擇期再行強制交。「第一次點交」雖未做實質點交,但也非空跑一趟,其目的係先履堪現場,瞭解佔有態做下次點交之準備。


第二次點交˙

履勘現場

一、債務人及其家屬中,有無現役軍人,老弱或懹孕或特殊狀況之危險人物。

二、佔有人對執行人員有無攻擊或使用暴力之傾向,或有無飼養惡狗。

三、佔有人家中有無須專門人員始能搬遷之物品,有無擺放危險物品,是否搬遷須耗多少人力及時間。

四、佔用人有無自動搬遷之意向?如有則力勸雙方互相讓步,約定自行遷讓之期間。如無則訂定下次強制執行日期,準備下次之點交。


第三次點交˙

法院強制執行

一、函請治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其人數視需要而定,通常都備有蒐證人員,以做日後必要之憑證。

二、通知得標人(副本予占用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屆期備妥搬遷工人,搬遷所必要之用具,如紙箱、捆綁之細繩、大膠帶、推車、扳手、等,並請鎖匠到場以便開鎖或換鎖。


法院實際執行點交˙

一、得標人應依法院指定之時間到法院繳納執行人員之出差旅費,旅費多寡因旅途長短而異。市區通常不超一千元。繳完旅費後,即可引導法院執行人員到現場執行點交。

二、得標人引導法院執行人員到現場,佔用人如不在現場或拒絕開門,執行法官將命鎖匠開啟門鎖或焊斷鎖鏈後,會同管區員警及蒐證人員入內執行。

三、佔用人在場者,法官將先諭知占用人解除其占有,並命其於十分鐘內自行將貴重物品搬離,時間屆至即強制搬遷。法官並當眾宣佈如遭抗拒以現行犯予以當場逮補。

四、限定自行搬遷之時間屆至,即命得標人僱工開始搬遷,如占用人(債務人),或其有辦別事理之家屬在場,則執行人員應命將物品遷移至屋外路旁即可。如佔用人中途離去者,仍將物品堆置路邊即可。

五、如佔用人(債務人)及其家屬均不在場,則命得標人暫時保管或僱工將物品運至保管地點暫時存放,並將保管處所載明筆錄,另告知管區警員或鄰里長存放地點,以便占用人歸來後自行洽商得標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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