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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

發言人:依卡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得否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本人向法院拍定標購一不動產,經法院當場宣告``本人標得``,並已繳交價款完畢;但因第三人異議,法院停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問可以這樣嗎?請問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規定?難道拍定人就因此而喪失權利資格嗎?



【解析】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程序終結後,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52號民事裁定參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仍得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又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在不動產情形,即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75號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參照);從而,在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惟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其因執行法院應迅速裁定,所以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參照),且「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參照),不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而停止為是;執行法院苟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買受人自得於繳足價金後,向執行法院請求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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