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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意義及有關說明 |
發言人:新人 |
從事不動產行業需要常常接觸到商業本票.切結書.協議書等等. 其中客戶作擔心也最模糊的大概就是商業本票,因為有時在看房屋時候要當下購買此間房屋時,又沒有帶皮包在身上的時候,廣告公司就會請客戶簽立商業本票或是在對保的時候,建商就會請客戶先行簽立一張有載明此本票僅限於購買<羅浮宮*>房屋貸款使用,銀行核撥時候,此張本票立即作廢. 房屋貸款為何簽立跟貸款金額相當的本票呢? 因為銀行在房屋不在借款人名下的時候,是不會撥款,所以建商要先把房地的產權過給借款人~而此時建商還沒取得房屋的總價款呀!銀行還未撥款,當然建商要客戶給個擔保呀!此時本票就是替代貸款金額的憑證及擔保! 收受本票應注意事項:收受的本票須注意的地方: (1)發票日與到期日是不同,有效的期間為三年不行使而失效力.沒有寫明到期日的話,較以發票日為依據喔!記得簽立本票的時候要影印身分證正反面各一份喔!住址.身分證字號要記得填寫. 本票是可以不經訴訟而去法院申請本票裁示確定後,就可以直接拿申請裁示確定文件去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有些人不喜歡對方開支票而會要求開例商業本票的用意就在此!因為萬一支票跳票還要經過訴訟程序後取得判決終結書以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收受本票是為了將來能取得金錢的償還,假使借款人能按約定拿錢來贖回本票,一切都相安無事,然而借款人如果到了清償日仍不見蹤影,無論您用盡各種方法都找不到人,這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趕緊將本票送法院做本票裁定,再將借款人的財產拍賣來求償。 然而,經常發現有民眾疏忽了以下二項關鍵點,而造成討不回錢的遺憾: (A).本票的絕對生效要件: 以下各項少了任何一樣,如此該張本票就會無效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月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的認定。 4.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5.發票人簽名。 (B).本票裁定有三年的時間限制: 本票求償最佳的方式就是,送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將發票人的財產拍賣。 但請您留意必須在本票到期日的三年內(若未填發票日,則在發票日後三年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否則逾期票據的討債,恐怕得花費您更多的時間及訴訟費,而且還不見得能追回錢。 實務上,為了避免將來以本票裁定求償債權時,因本票記載的小疏忽,而有無法求償的情況發生,以下注意事項要特別的注意: 1.發票日一定要填寫:本票的到期日盡量不填寫: 即所謂「見票即付」型的本票,好處是一發現借款人財務有不正常的狀況:例如:倒會.利息拖欠.跳票等可立即聲請本票裁定,以確保用最快的時間點去取得債款。 2.金額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 金額若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該本票無效。 3.付款地.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填寫: 將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4.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發票人是公司行號: 如果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須大小章都要蓋,並填上公司的統一編號,而且要親自的查驗有關的公司證明文件。 6.保證人最好和發票人共同簽發:以增加求償對象。 7.約定利率填寫: 利率約定如果超過年利率6%,利率記載在本票上。 持有本票,應該如何討債? 持有本票,經提示不獲兌付時,法律上有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可以不須經過冗長訴訟的求償方法,即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提起「本票裁定後准予強制執行」(俗稱本票裁定)。 但執票人應注意票據的時效限制,與票據是否具備絕對生效要件。 (A)本票的時效: 自到期日起算(視票據內容);未填到期日的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換句話說,持有本票,應時時注意勿超過三年的期限,否則將來想討債卻無法適用快速的本票裁定方式,而必須多花一筆訴訟費經過漫長的訴訟後,才有可能獲得償還。 (B)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為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如本票上未載明付款地者,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如果又沒填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居所我在地為發票地。 (C)實務上作法: 當您經過上述的過程取得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後,想強制執行(就是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 如果用到懂得法律或是更利害的債務人時,卻往往發生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時,對方早就已經脫產了。 所以最保全的作法,就是先申請假扣押來凍結對方的財產:需要須先提存三分之一的債權金額在法院喔!再來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以避免債務人進行脫產的行為並且增加您獲得債權受清償的機率! 過期票據應該要如何討債? 支票跳票超過一年,本票自到期日起超過三年,雖然無法再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來求償,但法律上仍可以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即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致歸於消滅,而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仍得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因簽立此本票而得到利益的部分>,請求償還其利益之權利。 (A)利益償還請求權有十五年之時效: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般的見解,時效期間十五年的起算點是從票據權利消滅的那一天算起。 除此之外,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的權利,即使一般法界認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有無提示並非要件,但為迅速且有效證明權利的存在,仍以提示票據為宜。 (B)請求對象: 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對象僅限於發票人而不包括背書人。 行使這項利益償還請求權的人,為票據的執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或保證人在履行票據義務後. 取得票據者~~並得加計自請求之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 (三)請求利益範圍: 以發票人因簽發票據後所得的利益為限。 換句話說,如果發票人當初是無償贈與給某人,而您該張票據是經由這位某人背書轉讓取得,由於發票人簽發這張票據所得的利益是零,那將來向發票人請求利益償還請求權時,可是討不到任何半毛錢! 就是說如果有人讓與給你一張本票,而當初的發票人<簽立本票的人>是無償的給予執票人的話,那麼拿到此張本票的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時,就可以拿不到半毛錢. 遇到行家或是有心人士的話,總會有因應的做法啦! 下一次要特別注意發票人是否為人頭,而背書人才可能是真正的受惠者.
本票是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種類中等一種,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定位為本票的票據,是要用文字標明這票據為「本票」;記載一定的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等四種必要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這些事項中的一項,就不算是本票。
另外還有可以記載,不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效力的事項: 那便是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四項。
最重要的一點,發票人必須要在票據上簽名。 具備這些法律上所規定的要件,一張白紙便成為本票。 本票有效成立以後,凡是在票據上簽名的人,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都要對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負責。 所以本票又被稱為文義證券,也就是票據債務人應依票載文義,負單方面責任的有價證券。 私法上的權利,大都可以自由讓與,票據上的權利,屬於私法上權利的一種,當然可以任意讓與。 票據法為了便利票據的流通,設計出一套用背書讓與票據上權利的制度,排除了民法上比較繁雜的有關債權讓與的方法,使票據法上的票據能夠快速流通。 票據法上得以背書及交付方式轉讓票據的制度,規定在第二章的匯票程式中,此種背書程序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本票也可以準用。 除了記名的本票,由本票的發票人在票面上載明禁止轉讓的文字以外,其他的本票都可以用背書的方式把本票權利轉讓。 背書的方式依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要在本票的背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了。 簽名以後的人,在票據法上稱作背書人。 背書人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與簽發這張本票的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萬一本票的發票人出了某些狀況,未能清償本票上所記載的金額,這時候背書入便要負起清償全部票據債務的責任。 這整個背書程序的過程,雖然沒有提到「保證」兩個字,實際上卻與民法上的連帶保證的效果相同。 以下有對本票的大約說明:希望對於網友有所幫助或對本票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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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雅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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