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1.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
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
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應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