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狀僅唯一種憑證,僅能初步了解所有權人、標示...而無法了解任何異動
及查封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所以必須進一步向地政機關查閱登記簿謄本等以便
了解,今概述如下:
(一)向所屬地政機關申請以下文件:
1.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其效力之發生以登記簿所登記的資料為準。而目前
土地建物登記簿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三大部分。
A. 標示部--包括土地標示部和建物標示部.土地標示部:記載收件、登記及原
因發生日期、地目等則、面積及地段、地號為主.建物標示部:記載建物之
建號、門牌、基地座落、用途、面積...等,另公共設施若辦理登記,則另
建立標示部,並於備註欄記載主建物之建號。
B. 所有權部--包括土地所有權部和建物所有權部.土地所有權部:記載收件登
記之日期、原因發生日期及所有權人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權利範圍、
義務人姓名、剩餘持分、書狀字號、所有權人的權利。若被預告登記、假扣
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等各種登記,則依主登記次序逐次編號登記。
C. 土地及建物他項權利部--房地產若設定他項權利,則登記簿列有他項權利
部欄。以抵押權為例,若記載向銀行貸款,則有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
(二)向所屬機關查閱都市計畫或區域計劃之土地分區使用
1.臺北市、高雄市等院轄市及省轄市地區得向市政府都市計劃課查閱。
2.各縣市地區得向縣市政府或區公所都市計劃主管單位查閱。
3.若要申請分區使用證明書,則可以檢附地籍圖向主管機關申請。
以上主要是要了解土地的分區使用情形,以及是否為道路預定地或公共設施
保留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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