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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之研究 |
發言人:小夥子 |
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人文及社會科學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卷三期, 271-281 ? 271 ? 莊修田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收稿日期:2000 年10 月2 日;接受刊登日期:2000 年12 月21 日)摘 要室內設計脫胎於建築,且因發展時間尚短而未臻成熟,至今還常被認為是建築領域的附屬品,而未被完全認同是一獨立的專業領域,因此,建立室內設計的明確定位有其必要,以釐清其範圍,確立其目標。此一領域在美國已發展至相當成熟的階段,領先世界各國,足供參考。本研究即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對象,從實用面探討了與室內設計的定位有關的議題,包括:名詞與定義,室內設計的任務,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室內設計專業知識與技能等,並據之而對國內此一領域之發展提出建議,包括:將相關設計部分統一定名為「室內設計」,將相關施工部分統一定名為「室內裝修」;加強有關如何滿足使用者在健康、安全與福祉等方面需求的研究,以凸顯室內設計對社會大眾的獨特作用與貢獻;將室內設計的責任範圍限定在僅針對建築物內部非結構性之元素提供空間規劃、配置、細部設計等部分,修正我國現行管理辦法對室內設計服務範圍所做之規範;以美國在專業教育、法令管理、資格考試三方面對室內設計專業知識與技能所設定的標準為基礎,再根據我國國情及生活文化等的特殊需求做適當的增減調整,以做為我國室內設計工作者拓展其專業能力及室內設計教育培養學生專業基礎能力之依據。期望本研究結果有助於室內設計領域在國內更明確的定位,以利其未來之發展。關鍵詞彙:室內設計,專業,獨特化,FIDER,NCIDQ 一、前言對室內設計這個新興的領域來說,不管是在國內外,同樣都面對著這類的問題:室內設計如何定位?它有何特殊之處?與其他專業領域(尤其是建築)有何不同?室內設計是個獨立的專業領域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又為什麼有這麼一個正式行業存在發展的空間?為什麼有那麼多國外大學設立此方面的科系?為什麼我們要費心建立起從高中、高職、五專、二技、四技、大學、到研究所的室內設計相關專業教育體系?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室內設計的專業領域包括了什麼?與建築領域的關係及區別又在哪裡?室內設計從業人員所需具備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所擔負的工作範圍與責任、以及其專業工作內容又是如何??這些都是急需深入探討與釐清的問題。這些問題總括而言就是室內設計的定位問題。室內設計一直以來因與建築領域關係太過密切而未被認同是一獨立的專業領域;室內設計的確是脫胎於建築,與建築領域的關係十分密切,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不僅室內設計所施行的空間場所包覆於建築物硬體之內,而且室內設計的知識技能等軟體也有相當的部分源自於建築領域。也正因為如此,室內設計往往被誤認為是建築領域的附屬品或室內設計並不具備專業條件?等;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世界各國(包括我國)所紛紛設立的室內設計科系又有何價值?美國21 個管轄區立法施行室內設計管理法案(1)又有何意義?各類型的商場、辦公室、住宅?等室內空間要執行細部規劃、設計時,業主又何以不找建築師或其他專業技師,而要找室內設計師?這些問題的答案很清楚地顯示室內設計是有其獨特之處,它的服務範圍和知識技能雖與建築領域密切相關,甚至可說是一體的兩面,相互成就,但仍然有所不同,各有其特色及責任範圍。不過,室內設計領域在我國至今仍是一個妾身未明的灰色地帶,其專業地位仍有待建立,室內設計師的證照制度也一直受到來自建築師團體的反對,官方對室內設計專業地位並未完全認同,對國內室內設計界而言,這是一個急待突破的瓶頸。一個領域之所以能稱得上「專業」(profession),其專業地位能被認同,最重要的關鍵是「獨特化」(specialization),因此,獨特化可說是專業的印記(Guerin, 1992: 10)。「獨特化」指的是此一領域的人員從高等教育與訓練獲得有別於其他專業的心智能力與獨特技術,而這些智能與技術對於維護或促進公眾的利益有其獨特的作用與貢獻(莊修田, 2000a)。要建立室內設計的專業地位,首要的第一步就是要讓外界了解並能清楚辨識室內設計獨特(其他領域所沒有)的專業知能與貢獻,因此,室內設計的明確定位有其必要。不過,這樣的明確定位以建立與其他專業領域的區莊修田 ? 272 ? 隔,其目的並不在於畫地自限,或排除其他相關專業背景者從事室內設計工作,更不在於保護既得利益,而是更清楚地釐清責任範圍,明白各自領域之所長以及需借重其他相關專業之處,以期能互補互利,共創完美的人造環境(man-made environment),以維護及促進公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本研究的目的即在從實用面探討室內設計的定位,包括相關名詞定義,以及此一領域獨特的任務、服務與責任範圍、專業知識與技能、工作內容?等。由於室內設計是個新興的領域,即使在它的發源地美國,其發展至今也還不到百年,在其他各國的發展時間則更短,因此,有關室內設計的定位,至今仍未有世界公認的定論。不過,美國在這一方面的學術研究及法令規範確實領先世界各國;日本雖然在室內設計的整體水準與表現並不輸給美國,但在室內設計學術理論及相關法令定位上仍與美國有段距離。因此,本著「法取乎上」的原則,本研究將以美國為主要之參考對象。希望本研究之研究結果能提供國內室內設計產、官、學界做為制訂專業工作範圍與內容、管理法令以及專業教育政策之參考,以早日建立室內設計領域在國內的專業地位。二、名詞與定義我們一般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名詞相當多,包括:空間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室內規劃、室內整合、室內裝潢 (或裝潢)、室內裝飾、室內佈置、內部裝修、室內裝修、室內設計裝修?等等,各自代表的意義並不完全相同,非常容易造成混淆與誤解,實有必要加以釐清與整合。在這些名詞中,我們可依其性質的不同大致分成兩大類,一類主要是針對設計部分,包括:空間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室內規劃、室內整合等;另一類主要是針對施工部分,包括:室內裝潢 (或裝潢)、室內裝飾、室內佈置、內部裝修、室內裝修等。如此分類的主要理由是室內設計工作涉及設計與施工兩個相輔相成的層次,不過這兩者之性質及所需之專業技能並不相同;設計層次是根據空間使用者之需求及空間性質對特定之室內空間做細部規劃與設計,是以設計的專業知識做創意構思的動腦過程,再透過各種圖面或語言、文字的溝通將之表達出來,而施工層次則是根據前者所表達之創意,以工具、材料、設備等將之具體呈現出來的動手過程;一個是動腦,一個是動手,彼此相互成就,互相依存。這種情形就像建築設計與營造施工的關係一樣,是密不可分,但卻不能混為一談,否則雙方的權限、責任、義務等都會混淆不清,在實際業務的執行上會帶來不必要的問題。此一領域在國內之所以會產生設計與施工的混淆不清,主要是因為在民國85 年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尚未公布施行之前,室內設計相關行業基本上可說於法無據,室內設計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地位並未被認同,無法正當收取合理的設計費,因此,往往以免費設計為手段,而實際上卻將設計費暗含在工程費中計算,結果使得設計成了施工的一部分,設計與施工混淆不清。這種情形實有必要予以糾正,以還室內設計原本面貌,而上述之常見名詞,其所代表的意義與內容均各有所偏,無法明確突顯室內設計之本質,因此,需清楚予以界定與區隔。 (一)主要針對設計部分的名詞這一部分的名詞有:空間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室內規劃、室內整合等。「空間設計」與「室內空間設計」這兩個名詞出現在我國大學的學系及高職的分科名稱上。雲林科技大學及大業大學設有空間設計系,實踐大學設有室內空間設計系,銘傳大學建築系的前身曾一度稱為空間設計系,而自民國87 年9 月起,高工的木工科也改稱為室內空間設計科。各大學設立系所自有其不同的考量與發展重點的選擇,而從其所開課程內容也可清楚看出其發展重點;不管是空間設計系或室內空間設計系,基本上都是將室內設計的範圍擴大到整個室內外空間,專業教育內容不僅有室內設計的專業知識,還包括了部分建築、景觀、甚至都市計畫、社區總體營造等之內容;而高職部分的情形則稍微不同,高工的木工科雖已改稱室內空間設計科,課程也做了一番修訂,但師資並沒有換,以致轉型後,教師無法適任相關專業課程,教學內容偏重在木工家具之設計製作上(簡文益, 1999)。無論何種情形,光就名詞本身而言,不管是空間設計或室內空間設計,均未能精確對焦,有失之空泛之嫌。「室內規劃」及「室內整合」這兩個名詞是由日本引進的。日本對專技人員資格的認證,在1999 年年底之前,制度上是容野悀@般民間專業團體自行辦理審查與檢訂,而各專業團體各有不同的認證對象與重點,所授予之頭銜名目繁多,水準也參差不齊,其室內設計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員頭銜就有:商業施設士、室內規劃士、室內整合士、室內設計士、室內設備士、商品裝飾展示技能士、廣告美術裝飾技能士? 等等,其中的室內規劃士及室內整合士是直接以英文interior planner 以及 interior coordinator 之日語發音稱呼,我國則根據英文字義翻譯成室內規劃士(或室內計畫士)以及室內整合士。從室內規劃士的資格考試內容來看,其專業範圍與工作內容最接近美國的「interior designer」,但「室內規劃」此一名詞中的「規劃」二字,其字義較為廣泛,並未強調室內設計工作中最重要的細部設計部分。至於室內整合士其工作僅是幫業主做有關家具、窗簾、地毯、照明器具、住宅各種設備?等相關商品之選擇與搭配,因此,「室內整合」不管是字義或實質工作內容都與室內設計有段距離。 (二)主要針對施工部分的名詞這一部分的名詞有:室內裝潢、室內裝飾、室內佈置、內部裝修、室內裝修等。「室內裝潢」(或簡稱「裝潢」)是最常見的用詞,至今國內一般人還常以「做裝潢的」來稱呼從事室內設計相關工作的人員。事實上,此一行業基本上就是從裝潢開始,國內如此,美國也是如此。1904 年Elsie de Wolfe 女士為當時的美國上流社會所開創的新的服務工作領域就是裝潢:為客戶選擇搭配各式家具(尤其是歐洲的古董家具)、地毯、織品、窗簾、壁紙、裝飾品?等等,當時所用的名詞就是室內 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而「interior design」(室內設計)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之研究 ? 273 ? 這個英文名詞雖然在1927 年就已首度出現,但一直到1957 年,美國室內裝潢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Decorators,簡稱AID)的紐約分會基於「decoration」此一字眼已無法充分含括此一專業的工作內容與性質,乃脫離AID ,另外成立國家室內設計師學會(National Society for Interior Designers,簡稱NSID),至此,「interior designer」這個名詞才首度被用在專業組織的名稱上,在這之前,均使用「interior decorator 」。我國早期的裝潢工作,大多是以木工手藝為主的櫥櫃新做,外加天花、牆壁、地板的美化,很少涉及較高層次的空間整體規劃或複雜的機能與其他需求之細部設計。因此,我們可以說「裝潢」一詞的含意是偏重在局部的、表面美化的手藝活動。「室內裝飾」一詞出現在國內各縣市室內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名稱上。雖然各公會會員目前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多已包含設計的部分,但此一名詞在字義上與「裝潢」並無太大差別。「室內佈置」一詞則是教育部於民國87 年9 月公布新課程標準之前,高職分科教育的名稱之一(目前改稱「室內設計科」),偏重在對於居家內部以DIY 方式進行的美化與裝飾。至於「內部裝修」與「室內裝修」則是我國現行建築相關法規中的用詞;「內部裝修」指的是「固著於建築結構如:天花板、牆面部分之施作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而「室內裝修」指的是「固著於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著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的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糧]」(民國89 年9 月1 日修訂公布之建築物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這兩個名詞基本上可說都是從建築構造物營造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觀點出發,與發生在營造行為結束後的室內設計與施工行為,在本質上並不相符。除了以上這兩類名詞之外,事實上還有一個名詞是同時包括設計與施工的。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之後,由於部分縣市之室內裝飾商業同業公會有感於該管理辦法以「室內裝修」一詞來代表室內設計與裝潢施工,為了既能區隔又能兼顧設計與施工,因此將公會名稱改為「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這雖是迫不得已的作法,但此舉只會讓原本就已紛雜的室內設計相關用語與意義更為混亂。 (三) 「室內設計」「室內設計」此一名詞是由英文「interior design」翻譯而來,在業界已延用了二、三十年,但遺憾的是在我國相關法令上,它仍然只是個普通名詞,而不是專有名詞。此一名詞除出現在民間專業團體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的名稱上以外,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樹德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室內設計系、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系所室內設計組,以及高職室內設計科等科系組名稱也都使用「室內設計」此一名詞,而日本除了用「????? ????」(音譯自英文interior design 之外來語)外,亦使用漢字「室內設計」一詞。至於「室內設計」是什麼?至今仍未出現一普受認同的定義。美國此一領域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團體室內設計教育研究基金會(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Research ,簡稱FIDER)也僅對「室內設計師」下定義,而未對「室內設計」下定義。美國室內設計學者 Hasell (1988: 17)從整體理論架構的角度將「室內設計」定義為:「於建築物內部的空間中,運用自然及人造構件,在社會、美學、環境方面應對個人及╱或群體有關文化、心理、生理、經濟、歷史以及行為的活動與喜好」;(2) 周智中(1995:4) 則認為室內設計是「把人類居住、活動及休憩的空間與生活行為或生活意識相結合,將室內的構成要件做妥善的控制及安排的設計行為,著重於將室內空間塑造成人類適合居住的合理空間」。這兩種定義都是從學術角度看室內設計的本質,對於設計行為的實際執行層面並未著墨。1996 年起實行室內設計頭銜法(Title Law)的美國威斯康辛州,在其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條文440.96 中,對「室內設計」則做了如下的定義:「室內設計是將室內空間依照公眾在健康、安全與福祉方面的要求所做的設計,包括準備各種與空間規劃、表面飾材、家具、固定物、設備等有關的文件,以及有關室內構造物不致於對建築物之機械或結構系統產生實質影響之文件;室內設計不包括提供與建築或專業工程之執業有關之服務」 (3)。這些定義雖因角度不同而說法各異,但均未包括施工部分,可見室內設計最後雖需靠工程施工的具體落實才得以圓滿成就,但其本質與工作內容與室內裝修的工程施工並不相同。綜合以上各家說法,「室內設計」基本上可以說是以室內空間為範圍,在不影響原建物之機械或結構系統的條件下,運用自然元素以及人造素材,為調和與人的活動有關的有機(organic)系統以及與物的弁鄏傢鰝澈D有機(inorganic) 系統而進行的創意構思過程;而有機系統指的是人的價值觀(value)、認知、偏好、以及對於安全、健康、社交、個性化、賞心悅目、舒適、控制、認同?等等的需求;非有機系統指的是物在空間中的配置及其弁鄐漁e,包括了空間組織、設計原則、尺度、系統、象徵、基地條件、科技技術、材料特性?等等,而這些創意構思之結果必須透過適當的媒介(media)正確而清楚地表達出來,以做為裝修人員將之具體呈現之根據。以上這些紛雜而又各有不同意涵之室內設計相關名詞用語實有必要加以統合,以使國人對此一領域有更清楚而明確的認知,也便於法令之管理。根據以上之分析,建議將相關設計部分統一定名為「室內設計」,而將相關施工部分統一定名為「室內裝修」。三、室內設計的任務 FIDER 在對「室內設計師」(interior designer)的定義中提到「專業的室內設計師?任務在強化室內空間的弁鄔M品質?改善生活品質、增進產能、以及維護公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4)這些字句一再出現在美國各地方之室內設計管理法令中,而各室內設計專業團體(如:ASID 、IBD 、 IIDA、ISP、CFID?等)也全都認同,其中尤其是「健康、莊修田 ? 274 ? 安全與福祉」更被視為是室內設計的最主要任務宗旨。這些任務的圓滿達成,也正代表了室內設計對社會及公眾獨特的作用與貢獻。 (一)健康(Health)室內設計所關注的健康,不僅是長期的生理健康需求,也包括心理情緒的穩定與滿足。現代人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活型態使得現代人隨時都處在充斥著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因子的環境裡,室內設計的任務之一就是儘可能排除這些有害的因子,提供一個能維護及促進身心健康的室內生活環境。在有害生理健康的因子方面,室內裝修時所用的建材,例如:油漆、合成織品、壁布、地毯、黏接劑等,有些含有毒性及有害人體的化學物質,吸入過多這類的物質可能使人產生精神不振、頭昏腦脹、頭痛、過敏等症狀,而地毯、礦纖板、石膏板(以及已禁用的石棉瓦)這類材料,其剝離的組成物質塵埃,或所滋生之有害微生物、黴菌等,會長期懸浮於空氣中,若吸入人體,將損害人體健康。室內所用設備及不當的空間配置也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造成對人體的傷害,例如:電腦、微波爐的電磁波,冷氣機(尤其是中央空調型的)對細菌的傳播,影印機的碳粉微粒也被認為對孕婦會有不良的影響;而燈光的不當配置及太近的電視銀幕也可能影響視力,不符合人體工學的桌椅可能讓人腰酸背痛?等等。另一方面,在有害心理健康的因子方面,室內的某些空間配置方式可能帶給使用者產生心理、情緒上的壓力而影響其心理健康,例如:空間過於侷促而產生的擁擠感,個人領域及私密性易於受到侵犯;空間的安排讓人缺乏安全感、易受干擾、或因遠離他人而感覺被排斥;空間使用不便,不易辨識方向或弁�? 等等,這些都可能影響一個人的情緒,長期下來可能影響其工作效率、工作態度、甚至心理健康。室內設計必須設法排除上述這類有害因子,以維護及促進使用者之身心健康。 (二)安全(Safety)健康所著重的是長期性的身心維護,而安全則是側重於避免立即性的身體傷害。在室內設計範圍裡,與安全有關的事項包括了結構破壞、火災、意外傷害、以及地震災害等四大類(Dank et al., 1990)。由於這類事項一旦發生問題,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這方面的問題,大都訂有相關法令予以必要的規範,美國有生命安全及消防法規,日本有消防法、耐震促進法、防災法等,對於這些法規的了解,也成為室內設計師資格認證的重要項目,例如:根據美國室內設計師學會(ASID)的統計,由國家室內設計資格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for Interior Design Qualification ,簡稱NCIDQ)所舉辦的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的考題中,大約有32% 是跟這類法規有關; (5) 而日本的商業施設士與室內規劃士的資格考試內容中,也都包含這類法規,可見「安全」確實是室內設計工作任務中極為重要的一大項。我國現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於火災及結構破壞這兩項安全事項也做了相當的規範,特別是在防火安全方面更是多所著墨;不過,此一管理辦法對防火安全有關的法規規範不夠完備,仍有相當多的疑義與問題,有待更進一步的研究改進(董勝忠, 2000)。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在民國85 年5 月29 日公布施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前,對於室內設計業基本上可說並無任何法令規範,而此法公布施行之後,有關當局也未嚴格依法執行,因此,室內設計應依法執業的觀念仍未普遍獲得重視;根據一項對國內室內設計業者所做的有關室內設計師需具備之專業能力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室內設計師所需具備的專業能力當中,對建築、消防等相關法規的了解並未列名在重要性最高的前12 名名單中(莊修田, 2000b),可見國內室內設計師對於「依法執行設計工作,以確保安全」的觀念仍有待加強。除了結構破壞與火災之外,地震及意外傷害這兩項與安全有關的事項一直以來似未受到該有的重視。臺灣地處地震帶,經常發生地震, 1999 年9 月21 日發生於中部地區的大地震奪走二千多條人命,災情慘重,記憶猶新;由於死亡人數及建物倒塌數目眾多,相較之下,室內設備的損害及所造成的人員身體不同程度的傷害似乎顯得無足輕重,但對當事人而言,卻都是一樣的慘痛經驗與損失。這類的安全問題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應設法降低其發生的可能性與災情,而這一部分應是室內設計師的責任範圍。我國至今尚無這一方面的法令規範,因此,有關室內設計的防震規範宜儘早建立。另外,在室內空間中,地板使用光滑的面材或設計過多的高低差變化,走道周邊尖銳的硬式家具或突出物,玻璃等易碎材料的不當使用,裝置不當的懸吊物(如吊燈)或易於掉落的花瓶、開水機等,外開的門扇,不當配置的電器設備、瓦斯熱水器?等等都可能造成意外傷害,另外,對於老人、兒童以及殘障者需有特殊考量,這些都是必須注意的,以防止意外傷害發生。室內設計師對以上這些與安全有關的事項,相關法規有規範的應依法執行,相關法規沒規範的,則應依專業知識予以充分考量,以確保室內空間之安全無虞。 (三)福祉(Welfare)有關「福祉」的考量,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是從使用者的角度,室內設計師應儘可能為空間使用者及大眾的利益著想,因此,環保、省能是必須重視的課題,而使用者的權利、需求等必須予以充分尊重;另外,室內設計師應善用硬體空間的弁遄A規劃、提供有益心理建設的服務性或福利性設施,這類的設施包括在工作場所中提供員工休閒、娛樂空間,設置員工托兒所、圖書室、交誼中心、健身中心等,鼓勵空間使用者依自己喜好佈置其個人空間、選擇家具或裝飾品,讓空間使用者參與設計過程,給予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對其生活、工作空間有更多的控制?等等,這樣做不僅可使空間使用者能更舒適而有效的運用其室內空間,而且透過對空間使用者的尊重,亦可建立其健康的生活與工作心理,增進產能與工作效率,提高其對於生活環境的滿意度與歸屬感。另一方面,從業主角度來看,業主(尤其是商業空間的業主)花費龐大的金錢來設計與裝修其營業場所的室內空間,其目的當然是期望設計與裝修的結果能發揮吸引顧客、提高營利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之研究 ? 275 ? 的效果,因此,在不損及公眾利益以及室內設計師之社會責任的前提下,為業主創造最大的利益(而不是室內設計師個人自己的利益)應也是室內設計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四、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任何領域要能被認同為是一「專業」,條件之一是它必須要有獨具的、與其他領域有所區隔的服務範圍與知識技能;換句話說,「獨特化」是專業的印記。室內設計何以能稱得上是一獨特化的專業?它獨特的服務範圍又是什麼?這是我們在努力建立室內設計的專業地位時首先須釐清的問題。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以從室內設計的學術研究以及管理法令規範兩方面來加以探討。美國專門負責為學院以上室內設計系所專業教育設立標準,以及評鑑各系所專業教育品質的機構FIDER 在對「室內設計師」(interior designer)所下的定義中提到,專業的室內設計師所要做的工作是:(6) (1) 分析客戶的需求、目標以及在生活及安全上的要求; (2) 將上述分析結果與室內設計知識結合; (3) 表達出適當的、弁鉬P美感兼備的初步設計概念; (4) 藉由適當之媒材發展與展現最終之設計建議; (5) 針對非承重之室內構造、材料、表面飾材、空間計劃、家具糧]、固定物、以及相關設備等準備施工圖說以及規格說明; (6) 根據法令的規定,與其他具有執照的諸如機器、電器、承重設計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合作; (7) 以業主代理人之身分準備及監督工程之發包與契約文件; (8) 施工中及完工後檢視及評估設計結果。此一定義相當清楚而簡要地勾勒出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與工作內容,而此一定義已獲得NCIDQ 、一些主要的室內設計團體、以及未加入專業團體的專業室內設計師的認同,因此,可說是此一領域至今為止最具代表性的對室內設計服務範圍與工作內容之定位。根據此一定義,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限定在「非承重之室內構造、材料、表面飾材、空間計畫、家具糧]、固定物、以及相關設備」部分,而對於室內空間中不屬於此一範圍內之其他部分,如:機電設備、建築物承重的結構等,則必須「根據法令的規定,與其他具有執照的諸如機器、電器、承重設計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合作」。可見此一服務之性質是在建築物硬體完工後,根據即將進駐的使用者,依其個別需求而量身打造的室內空間細部規劃設計,明顯地與建築設計針對建築外觀、結構、以及可能的潛在使用者之需求所做的概括性空間規劃並不相同。一棟建築物完工後,除非有需要再做增建、改建、修建,否則,建築師的任務已結束,但這棟建築物的內部空間設計卻往往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因使用者需求的改變或換了不同的使用者而需要做部分或全部的變更,換句話說,「建築物的外型未必主宰室內空間的外貌,二者可以純然不同的方式設計而並存。亦即,建築物外觀不變,內部之弁遄B造型、風格可隨時變更。因之,室內設計可以獨立於建築物之現況而變換面貌,變換時間,或因使用者而變。」(張謙允,1999:15),在不影響原建築物結構、機械系統以及防火安全的原則下,這些變更就是室內設計師的工作了。 FIDER 對於室內設計服務範圍的設定不僅成為其設立室內設計教育標準的依據,而且也成為NCIDQ 資格考試的範圍,而在美國21 個已建立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管轄區中,有部分的管轄區在其法案條文中對「室內設計」也有相當明確的定義,例如:佛羅里達州在其州法(Florida Statutes) 第 480.203 條條文中,以及路易西安那州在其Interior Design Licensing Statute 3171(3) 中,對於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均同樣做了如下的規範:(7) 「室內設計」意為針對一建物或結構之非結構性內部元素所做之設計、診斷、研究、製圖、規格說明、以及管理等之設計構築合約。「室內設計」包含(但並不限於)建物內部空間裡邊及周圍非結構性元素之天花板計畫、空間規劃、家具、以及織物。「室內設計」除了固定物之規格說明及這些固定物在室內空間中的位置之外,特別應排除與建築及工程有關之設計與責任。在本部分所謂的「與建物系統有關之建築及工程室內構造」包括(但並不限於)結構、機械、管道、暖氣、空調、通風、電力或垂直運輸等系統,或實質上會影響生命安全系統的構造,這類生命安全保護系統包括有:室內空間之間不同防火等級的區劃,多樓層結構中不同防火等級的垂直通道,不同防火等級的結構元素保護,排煙口及隔煙區劃,緊急進入或逃出系統,以及緊急警報系統。又如:紐約州在其州聯合法(New York State Consolidated Laws)的S8303 條文中,以及馬里蘭州在其法令解釋(Annotated Code of Maryland)§ 8-101(f)條文中,對於室內設計服務均同樣有如下的定義解釋:(8) 室內設計工作是「為了報酬或其他有價值的考量而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室內設計文件(設計圖、時間表、以及規格說明)的準備及管理,這些文件是有關於室內空間中家具、平面配置、固定物、櫥櫃、照明器具、表面飾材、材料、以及與建物系統無實質相關或對建物系統無實質影響之室內構造的規劃和設計;以上這些均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則、標準執行。這裡所描述的工作範圍不應被解釋為有權從事於與建物系統有關的工程或建築內部結構(包括結構、電力、管道、暖氣、通風、空調或機械系統)之規劃和設計,也不應該被解釋為有權從事於(本法其他章節所定義之)建築或工程之執業?」。綜合以上美國FIDER 以及佛羅里達、路易西安那、紐約、馬里蘭四州之室內設計管理法案對室內設計工作之定義,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室內設計工作的責任範圍是在於建築物內部空間中不涉及結構、機電、管道、冷暖氣、通風、以及與防火區劃有關之規劃設計等的部分,也就是僅限於對建築物內部非結構性之元素(諸如:家具、櫥櫃、固定物、照明器具、表面飾材、材料、非承重之室內構造、以及其他相關設備?等)提供空間規劃、配置與細部設計;當碰到與建物系統有關、並不在室內設計服務範圍內的問題時,則必莊修田 ? 276 ? 須與該方面具有執照的專家合作才行,如此才能權責分明,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對於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日本方面由於至今尚未建立針對室內設計的管理法令,僅在其建築士法第二條第十四、十五款中規定「建築非為大規模修改,僅改變部分時,並非建築師之獨占業務,可由室內裝潢設計人員遂行之」(劉明國, 1990:12),因此,可說缺乏明確的定義與規範。我國現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則將「室內裝修」定義為「固著於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的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糧]」,與美國對「室內設計」的定義相較,很明顯的在服務範圍方面縮小了釵h,這與國內業界二、三十年來的服務範圍、以及學界十多年來的專業教育範圍均有相當大的落差,實有必要參考美國的情形儘速予以修正,以符合室內設計之本質、現況與未來發展需求。至於執行責任範圍內的室內設計工作時,所要做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綜合以上各種定義可知,室內設計師需分析使用者之需求、目標以及在生活及安全上的要求,結合室內設計的專業知識,藉由適當的媒材(如:平面配置圖、各向立面圖、透視圖、天花圖?等各種設計圖面,以及材料板、規格說明、甚至模型、3D 動畫?等)呈現設計構想,並準備及監督裝修工程之發包與相關之契約文件,最後在工程施工中及完工後檢視及評估設計結果。要勝任這樣的工作內容,一個室內設計工作者必須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才行,而這些專業知識與技能雖有部分在性質及方法上與建築領域相似,但仍有其獨特性之處。五、室內設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有關室內設計工作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能,我們可以從專業教育之內容、管理法令之規定、以及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之內容等三方面來看。 (一)專業教育之內容專業教育是邁向專業執業的第一步,因此,專業教育的內容正反映了專業執業所需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基本內容。根據FIDER 於2000 年3 月最新修訂的標準,室內設計專業教育的內容依其重要性分成兩級:一是「必須」(must),代表該項內容不可或缺,另一是「應該」(should),表示該項內容最好具備,而專業教育之內容則分成以下七大項: (1) 設計基礎:設計元素與設計原則,色彩之理論與系統,設計及設計構成之理論,照明基礎,人的因素,人類行為與人造環境之關係,藝術、建築、室內、家具等之設計史(全部均為「必須」)。 (2) 室內設計:在室內設計案中運用二次元之設計元素與原則,將三次元之設計元素與原則應用於空間內容之發展,在室內設計案中選擇及運用色彩,問題辨識,問題解決,客戶及╱或使用者需求辨識,資料蒐集、研究與分析,概念發展,以速寫快速畫出概念,空間規劃,室內表面飾材之初步設定,家具、固定物、設備之詳實配置,家具之詳實選擇,各種平面圖、立面圖、速寫及研究用模型,照明及燈光之選擇與運用,確認設計方案符合設計目標,裝飾性元素的恰當選擇與運用,各種設計圖、工程進度表、規格說明等一系列契約文件的準備(以上為「必須」,以下為「應該」),藝術品及配件的恰當選擇與運用,室內定製品之設計,尋找動線路徑之方法,圖案(指示)標誌。 (3) 溝通:徒手及電腦輔助之繪圖及文字書寫,圖解式速寫,色彩、材料、家具之呈現,在簡報、評論或會談時能以口語清楚表達意念,在各種與生意有關的文件上能清楚地以文字表達意思(以上為「必須」,以下為「應該」),運用各種媒材的表現圖,透視圖,模型製作,在設計作業上會使用公制單位,運用諸如視聽、電子、影片、照片、幻燈片等做簡報。 (4) 建物系統及室內材料:知道結構系統及方法,電力系統,機械系統,能源管理,資訊╱語音電信系統,照明系統,天花板系統,地板系統,安全系統,音響,工作站家具系統與建物系統之介面,材料及產品之恰當選擇與運用,有關材料與產品來源之知識(以上為「必須」,以下為「應該」),資源維護概念,各種設置之施工方法,材料維護保養的方法。 (5) 規則:恰當應用消防及生命安全原則於防火區劃、移動路線(樓梯、走道、出口)、偵測(煙╱熱偵測器及警報系統)、壓制(灑水裝置及消防水管箱),恰當應用各種相關之法令、規則、標準,無障礙設計概念,人體工學及人的因素,了解室內空氣品質、衛生系統、噪音、照明等對健康及福祉的影響,了解「全方位設計」(9)之概念與原則(以上均為「必須」)。 (6) 經營及專業執業:了解估價、預算管理、工作團隊整合、時間管理、進度安排、契約管理、資料管理、衝突解決、評估程序等,知悉認證、執照、註冊之要求,以及專業設計團體(以上為「必須」,以下為「應該」),知道如何將電腦運用於基本的經營管理上,知道經營的程序(如:市場行銷、策略規劃、會計程序等)。 (7) 專業價值:了解客戶及╱或使用者需求以及他們對其室內環境之反應,專業道德及其角色扮演,知道會有各種不同的觀點,並能欣賞文化的多樣性,了解設計師能影響人及環境,具全球性的視野,能批評地、分析地、策略性地思考,能創造性思考,能在腦海中清楚預見空間的樣子,專業訓練(時間管理,組織能力),積極的傾聽能力以有效解讀需求,了解社區或公眾服務之價值及重要性(以上均為「必須」)。(FIDER , 2000) (二)管理法令之規定以佛羅里達州為例,在其州法(Florida Statutes)61G1- 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之研究 ? 277 ? 22.003 條文中規定,要取得室內設計師資格,在專業教育所需具備的條件上, 3 、4 或5 年初等專業層級的室內設計系畢業生,其所需修過的課程應包括: (1) 基本的和創造的藝術:二度及三度空間設計的基礎。至少6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10) (2) 理論:設計、色彩理論、人類環境行為、proxemics(11)、行為、設計理論、以及空間構成等的元素和原則。至少3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3) 室內設計:特殊族群的,如:身體障礙、心理障礙、老年人、小孩、低收入戶;特殊目的的,如:古蹟保存、調整用途再利用;設計程序,如:設計計畫、概念構思、問題解決和評估;空間規劃;家具配置和選擇;材料、照明、家具、固定物、設備、織品、色彩等設計屬性;與人體因素如人體測量學、人體工學有關的空間設計。至少15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4) 技術的知識:與室內環境有關的結構和構造、建物系統、HVAC 、照明、電力、電腦技術、管道、音響、省能、積極的和╱或消極的太陽能(12)、生態、以及資源維護的設計,家具、櫥櫃、以及內部構件之細部設計,以及諸如表面及結構材、軟材、織品等材料,法律,建築法規、條例,生命安全與消防法規。至少9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5) 溝通技能:電腦系統(Word 處理, CAD 以及其他技術的和繪圖系統等),呈現構想的技能(徒手繪圖、速寫、表現圖、模型、攝影、書面及口頭的溝通技能),圖案、指示標誌,字體選配,草圖,施工圖等。至少9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6) 專業執業:室內設計專業、組織、道德、和其他專業,業務執行,規格說明,產業,產品安全標準,估價,業務及案件管理。至少3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7) 歷史:室內設計、家具配件之設計史。至少6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 (8) 選修:包括前述各項目與室內設計有關的學習,與實驗、調查、文獻蒐尋及觀察有關的研究理論和方法,各種不同學藝科目。至少9 個二學期制(或同等的)學分。我們若比較上述FIDER 所設定的室內設計專業教育內容,以及佛羅里達州現行州法對於室內設計師專業教育要求的規定,即可看出其間的差異並不大,整體而言,最主要的不同是FIDER 所設定的某些專業教育內容如:策略性、創造性思考,全方位設計,全球性視野,能欣賞文化的多樣性,了解社區或公眾服務之價值與重要性?等項目,顯示了較具理想性與前瞻性的色彩,而佛羅里達州州法的規定則是從實際應用的角度做最起碼的要求,因此,相對的較為重視特殊族群、特殊目的、省能、太陽能以及與電腦有關的知識與技能,而設計史中也未將有關建築與藝術的部分列入,除了這些以外,其他的基本項目、內容、架構均相當一致。另一方面,佛羅里達州州法中對於各分類項目所要求修習的最低學分數也相當程度地反映了各項目的比重:(1) 基本的和創造的藝術:6 學分(10%),(2)理論:3 學分(5%),(3)室內設計: 15 學分(25%),(4)技術的知識:9 學分(15%),(5)溝通技能: 9 學分(15%),(6)專業執業:3 學分(5%),(7)歷史:6 學分 (10%),(8)選修:9 學分(15%)。以上是美國方面從初等專業學位層級的專業教育角度,對室內設計工作所需具備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所做的分類。不過,由於教育界與業界的性質與目的並不完全一致,一個是知識、理論的傳授與研究,另一個是知識、技術的實際應用,這兩者之間的需求必然有某些難以避免的落差(莊修田, 2000a),因此,從專業教育角度所要求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必須要再與專業執業所需求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加以整合,才能充分顯示出其最完整的內容,而最能反映專業執業所要求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莫過於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的評量內容了。 (三)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之內容美國已立法施行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21 個管轄區,對於室內設計師資格的認證,均在專業教育、實務經驗、以及資格考試等三方面設定各種條件,其中對於資格考試一項,則全部均以通過NCIDQ 所舉辦的考試為準。NCIDQ 對於資格考試內容之設定,是以室內設計工作分析(job analysis)為依據。1990 年到2000 年,每年春、秋兩次的資格考試內容,就是以1988 年委託專業機構 Education Testing Service (簡稱ETS)所做的有關室內設計工作之調查、研究、分析結果做為根據。ETS 的這項研究結果將室內設計工作所需之專業能力分成知識及工作(task)兩部分;知識部分共有 25項單元,包括:設計原則,設計╱色彩元素,人體的因素,設計計畫╱需求評估,空間規劃,施工圖,規格說明,家具、固定物、設備之認識與特性了解,家具、固定物、設備之製作與組裝,家具、固定物、設備之適宜性,內部構造,照明,窗戶美化處理,木工成品及櫥櫃,縮寫及符號,草圖,生命安全及消防法規,專業道德,業務及財務管理,案件管理(project management)、契約行政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業主與承包者之關係,專業責任,案件經費估算,室內設計服務範圍(Flaugher, 1988: 57)。這些專業知識,必須要能夠化為活用的技能,才能勝任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的需要。根據ETS 的研究報告,室內設計所需的專業能力中,「工作」的部分又分為設計程序及專業執業兩大項;設計程序包括:設計計畫,構想╱概念設計,設計發展,契約文件,契約之開價╱投標與協商,材料選購,契約行政管理,以及用後評估等8 項,專業執業則包括:專業的發展以及案件管理等2 項。這些單元在學校的專業教育中雖有部分經一再的操演、訓練,但仍需靠實際工作經驗的磨練才可能充分獲得。 1998 年, NCIDQ 又委託專門機構 Hale Associates Inc. 針對室內設計工作做了一次調查、研究、分析,以作為設定 2001 年以後美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之考題內容的依據。根據此項研究結果,專業的室內設計師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包括: (1) 設計計畫:使用者導向,找出客戶目前及未來的需求,莊修田 ? 278 ? 辨識空間的弁鄐峏珥n解決的問題目標,發展出滿足客戶需求的方法,以創造一個符合客戶所欲之生活方式、表現或弁鄋瑰藿牷C (2) 空間規劃:了解空間對心理的影響,組織空間,對空間與空間之關係能於心中預見而了然於胸。 (3) 健康和安全:了解室內空間中可能影響健康及安全的因素,以及哪些室內元素是符合(或不符合)法規在這一方面之規定的。 (4) 美感的創造:運用色彩、照明、空間等創造一個充滿美感的環境。 (5) 室內設計業務:包括業務管理、案件管理、組織能力、財務知識、預算處理、契約發展、工程監督等。 (6) 對室內設計相關商品(尤其是家具、固定物、設備) 之知識:了解室內所用之各種相關產品,知道它們如何裝配設置,如何使用,以及如何維護保養。 (7) 對技術性文件及資料之創造與詮釋:熟練運用科技、電腦以捕捉及傳達設計構想,處理各種相關技術性資料,包括各種設計圖說、施工圖、及對家具、固定物、設備、室內構造之詳細說明。 (8) 溝通(口頭及視覺上的):運用語言及專業工具(如:符號、各類設計圖、模型等)清楚而明確地表達設計構想。 (9) 問題解決與推論:找出問題,運用判斷力,解決問題。(NCIDQ, 1998: I3)與1988 年的結果相較, NCIDQ 此項1998 年的研究結果特別強調了美感的創造、溝通、電腦科技的運用等技能,顯示現代室內設計工作對這幾方面技能的特別需求。整體而言,室內設計之專業執業所要求的不僅是相關專業知識的具備,更重要的是要能將這些專業知識轉化成能有效解決室內設計相關專業問題的能力。總結以上美國在室內設計專業教育、室內設計管理法令、以及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三方面的要求與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雖然這三方面對室內設計工作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能在分類方式與項目上有些不同,但其基本架構與內容則大致相同,僅是在一些細節上各有不同的強調重點而已,其內涵都是與室內空間中「微環境—人」(microenvironments?people)之設計有關(Harwood, 1991: 13);雖然這些分類項目中有些項目的名稱(如:設計計畫、空間規劃、溝通技能、設計基礎、建物系統、設計史?等)初看之下好像跟建築領域的要求相同,但細究其內涵則並不相同:其中並沒有與基地設計,建築物外觀設計,建築結構設計,機械、管道、電力系統設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材料,建築業務?等等有關之內容,但卻有與室內空間動線規劃、空間安排,家具配置與選擇,室內構造物、設備,室內用材、防火材,人工照明,室內設計業務,人在室內空間中之活動及對微空間之心理需求?等等相關的內涵,因此,儘管方法、原則可能相通,但執行的內容及對象卻不相同,可見室內設計有其獨特之處,足以和其他專業領域有所區隔。另外,根據 NCIDQ 1998 年委託 Hale Associates Inc. 所做的研究調查顯示,受測者認為室內設計所獨具(其他領域所無)的特點包括:室內設計專業知識與技術(32%),使用者導向(17%),了解空間對心理的影響(12.2%),室內設計業務管理(11%),思考與推論能力(9.5%),美感的創造(8%),與健康、安全有的關知識(4.2%),人際及口頭的溝通技巧(3%)(NCIDQ, 1998: III2-III3),此項結果也充分反映了室內設計「獨特化」的內涵。六、結論與建議室內設計由於是個脫胎於建築的新興領域,相較之下,其整體發展尚不如其他專業領域成熟,因此,往往被認為是建築的附屬品,其獨立的專業地位仍有待確立。我國雖然已建立了一套從高中到研究所相當完整的室內設計專業教育體系,但在官方現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室內設計工作者的地位仍只是「專業技術人員」,且是被併入在「室內裝修」的名目之下,「室內設計」與「室內裝修」不僅缺乏明確的區隔,而且「室內裝修」反成了「室內設計」的代名詞,如此不僅定位不清,而且觀念錯誤,實有必要針對「室內設計到底是什麼?」此一關鍵性議題做深入探討,以對室內設計做清楚的定位,確立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以做為制訂室內設計管理法令以及調整室內設計專業教育課程與內容之依據。室內設計起源於美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與發展,美國在室內設計之學術研究、法令管理、專業教育等方面都已建立了相當的基礎,遙遙領先世界其他各國,足供發展中國家做為參考。因此,本研究即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對象,針對有關室內設計定位的相關議題做探討,結果獲得以下之初步結論: (1) 名詞與定義:我國一般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名詞相當多,其意義並不完全相同,很容易造成混淆與誤解,有必要予以整合、統一,而室內設計工作又涉及設計與施工兩個相輔相成但性質卻並不相同的層次,有必要予以區隔,因此,建議相關設計部分統一定名為「室內設計」,相關施工部分則統一定名為「室內裝修」。而對於「室內設計」此一名詞,我們可以將它解釋為是:以室內空間為範圍,以不影響原建物之機械或結構系統為條件,運用自然元素及人造素材,為調和與人的活動有關的有機系統以及與物的弁鄏傢鰝澈D有機系統而進行的創意構思過程,此一創意構思之結果須透過適當之媒介正確而清楚地表達出來,以做為裝修施工之依據。 (2) 室內設計的任務:室內設計對大眾的獨特作用與貢獻應是來自於它對大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的促進與維護,室內設計工作者需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滿足使用者在這些方面的各種需求。有關健康、安全與福祉等方面的相關議題仍有待更深入的探討,尤其是法令在安全方面的規範仍有所不足,建議加強這些方面的研究,以突顯室內設計對社會大眾的獨特作用與貢獻。 (3) 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圍:為了能與其他專業區隔,使權室內設計專業範圍與內容之研究 ? 279 ? 責分明,室內設計的服務與責任範圍應限定在建築物內部空間中不涉及結構、機電、管道、冷暖氣、通風、以及與防火區劃有關的規劃設計等部分,也就是僅針對建築物內部非結構性之元素提供空間規劃、配置、細部設計等服務。我國現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於「室內裝修」範圍的規範並不符合「室內設計」的本質、現況與未來發展需求,建議儘速予以必要之修正。 (4) 室內設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要勝任室內設計工作,所需具備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包括:設計基礎、室內設計、技術性知識、溝通技能、相關法規、經營及專業執業等項目;至於在這些項目下所包含的內容,我們可以以美國在專業教育、法令管理、資格考試等三方面所設定的標準為基礎,再根據我國國情、生活文化等的特殊需求做適當的增減修正。因此,建議針對我國之室內設計工作做一全面性深入的調查、分析、研究,探討是否應在適當項下加入諸如:風水、民間風俗禁忌、展演、廢棄物料管理、施工分類與程序?等內容,並評估諸如太陽能利用、古蹟保存等內容是否納入範圍內等問題。上述研究結果期望能有助於室內設計領域在國內更明確的定位,以利其未來之發展。誌謝本研究承蒙國科會補助國外短期研究(補助編號:38234F ,研究計畫名稱:室內設計的定位:有關室內設計專業範圍之研究),特此誌謝。註釋 (1) 至1999 年為止,美國已有21 個管轄區(jurisdiction)通過室內設計管理法案,這21 個管轄區包括:阿拉巴馬、阿肯薩斯、加利福尼亞、康乃迪克、佛羅里達、喬治亞、伊利諾、路易西安那、緬因、馬里蘭、明尼蘇達、密蘇里、內華達、新墨西哥、紐約、田納西、德克薩斯、維吉尼亞、威斯康辛等19 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與波多黎各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ASID(2000 年6 月)公布於網路之資料,網址:http://www.asidnews.com) (2) 其原文為:Interior design is the socially, aesthetically, and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adaptation of natural and man-made artifacts to the cultural, psychological, physiological, economic, historic, and behavioral activities and preferences of individuals and/or groups within the room of a building. (3) 其原文為:“Interior design” means the design of interior spaces in conformity with public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requirements, including the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relating to space planning, finish materials, furnishings, fixtures and equipment and the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relating to interior construction that does not substantially affect the mechanical or structural systems of a building. “Interior design” does not include services that constitute the practice of architecture or the practice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4) 根據FIDER(2000 年6 月)公布於網路之資料,網址:http:// www.fider.org 。 (5) 同註(1)。 (6) 同註(4)。 (7) 其原文為:“Interior design” means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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